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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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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开封市儿童医院
地址:开封市自由路中段87号
联系人:谢先生
电 话:0371-2287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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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朗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夷山大街与周天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0371-22966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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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项目名称 |
开封市儿童医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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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供货地点 |
开封市儿童医院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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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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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出资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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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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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招标范围 |
开封市儿童医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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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服务周期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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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质保期 |
提供产品为近2个月内生产,对临期的产品在7天内为采购人免费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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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质量要求 |
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现行标准,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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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 |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01月0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保和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4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6投标人是生产商的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特殊食品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项目包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7信誉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购〔2016〕15 号)的规定,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查询日期不得早于公告发布之日。【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对象为企业;“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象为企业】;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备注:投标人需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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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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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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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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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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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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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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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偏离 |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
(1)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或签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申请内容不一致;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2)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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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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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日
各投标人应将质疑问题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邮件形式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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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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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1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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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媒介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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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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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澄清、修改及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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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设置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招标控制价:见第六章 采购清单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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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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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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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换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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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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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2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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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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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完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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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封套上写明 |
(1) 项目名称:
(2) 项目编号:
(3)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4)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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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U盘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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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递交投标文件
时间和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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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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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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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相关经济、技术等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经济、技术等专家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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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定标方式 |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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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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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协同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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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履约担保 |
本项目不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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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签订合同 |
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无约定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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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合同履行说明 |
本次项目非一次性供应物资,将分多批次供货,具体采购物资的数量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采购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总数量不作任何承诺或合同性约定。本项目预算金额仅为最高支付预算,不作为合同签订及结算依据,最终以各供应商实际供货数量为准进行结算。本项目合同履行时间自合同签订后满一年或结算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预算时立即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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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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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招标代理服务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收费标准执行,以招标控制价金额为基数计算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进行收取(不足7000元的按7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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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付款方式 |
以合同签订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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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和招标人委托的代理公司,其他未尽事项参考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文件执行。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除招标文件中有 特别规定外,在招标投标和评标阶段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招标内容及商务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部分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 组成部分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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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采购人”与“招标人”含意相同;“投标人”与“供应商”含意相同;“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含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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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未尽事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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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上报上级部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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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不实将视为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中标资格,同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
2、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