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所属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所属地区:郑州市 上传时间:2006-7-26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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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招标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 投资[1999]11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实施,现就办理申请手续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经贸委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要求提出申请。申 报单位已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同时附报相关资格证书 复印件。 三、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如实填写本通知所附表格,经所在地省级经 贸委初审同意后,一式二份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四、报送地址: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外资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五、国家经贸委原认定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3月31日前。 附件: 附件一: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注: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附件二: 年 份 ______ 年 注:国际招标用万美元填写。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附件三:
招标编号 (万元) 时间 (万元) (万元) 率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表 招标编号 注:中标时间以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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