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次比选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2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合法的注册资质(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业绩良好和企业信誉良好;
2) 供应商(生产厂商及代理商)注册资金均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金为非人民币的其他货币,以报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所得出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3) 供应商须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代理商和生产商均需提供),应答人必须是本项目所需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有制造商唯一合法授权的代理商,授权期至少为2016年9月;
4) 供应商须具备本项目所需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价扫描件;
5)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须的服务和相关产品的技术能力;
6) 供应商须须提供2012年-至今2例业绩合同;
7) 供应商须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8)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某一供应商的高管或高管的亲属为另一供应商的高管等可能会导致其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行动一致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9)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