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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628破4号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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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 表决结果公告 2023年6月19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鹿邑县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与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实业”)的重整申请。2023年7月12日,鹿邑县法院裁定对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并于次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河南融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 2023年12月28日,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鉴于部分债权人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履行完毕,为充分保障各债权人依法参与表决的权利,经债权人申请,鹿邑县法院同意对《重整计划(草案)》延期表决。现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草案)》一次表决结果 (一)出资人组会议 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总额为175,458,429股,占宋河酒业总股本的100.00%,其中表决同意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额为175,458,429股,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总额的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经延期表决,一次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1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47,034,918.39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7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33.33%,未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66,637,080.8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982,660,718.39元的47.49%,未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348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016,947,467.82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310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89.08%,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034,502,027.6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0,444,673,282.53元的48.20%,未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结果 为最大化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对《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截至公告日,再次表决结果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2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82,660,718.39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13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59.09%,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04,678,083.5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982,660,718.39元的71.71%,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350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0,016,958,941.63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319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91.14%,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064,017,733.95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0,444,673,282.53元的67.63%,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获得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宋河酒业与宋河酒实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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